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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是否是一纸空文?

1999-06-02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今年4月1日,经长沙市新闻出版局等管理部门、长沙市书刊发行协会从中协调,长沙市内的七、八家电子、电脑科技书店最后制定并签署了《规范电子电脑图书零售、批发折扣议定书》,约定了在长沙市内对电子、电脑书实行统一折扣销售。

然而,一个月的试用期刚满,长沙市场又恢复到批发70折,零售75折的原状。有的书店批发已经降到了50折,有的书店公开打出了 零售75折 的横幅。协约中关于批发、零售折扣的条款全面被违反。艰苦磋商定下的协议即将变成一纸空文。

类似的协议在别的行业屡见不鲜,书业也不乏先例。1998年10月,北京市的几家民营书店也联合签署了《图书零售商公约》,全国几十家书店和出版社均表示了支持和响应。到目前为止,执行情况良好,各书店均遵守协议,未再出现纠纷。

而长沙市《规范电子、电脑图书零售、批发折扣议定书》不仅和《图书零售商公约》一样有详细的规约条款,还明确规定了如果某书店违反协定内容可以采取的措施。签名者中的任何人有权及时告知新闻出版局主管部门;签名者中的任何人有权书面通知出版社,强烈要求出版社对该书店停止供书。不论任何人违约,一经查出,不论码洋多少,签名者的任何人同长沙市书协的主管领导在违约书店拿书1000元,作为希望工程的捐书。 应该说是比较完备的协约。

然而,问题恰恰在协约本身上出现了。

首先,该协约的性质不明确。协约规定中,对于必须采取统一批发折扣销售的书店的限定是“凡坐落于长沙市(地区)的———书店 。然而,实际签约的书店只有8家,协议只对这8家书店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由长沙市新闻出版局和发行协会调停监督下的文件,它本身又有行业规约的性质,可以对长沙市内的书店形成约束力。正是这种可大可小的管辖范围,不清不楚的身份,不明确的针对范围,使该协约难以达到预期的作用。在长沙市全成书店以50折批发电脑书之时,位于长沙市定王台的衡阳电子科技图书有限公司负责人陆魁玉也曾请来长沙市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协商解决此事,但就是由于全成书店不是签约商,主管领导也只是沉默。

其次,制定协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大家在这个问题上达到共识,并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其关键在于自律,自觉遵守协约。在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依的情况下,该协议惩罚违约者的条款必然会因为缺少执法机关而难以生效。新闻出版局和发协都只能作为监督机关而非真正的执行者。出版社更是鞭长莫及———出版社就算停止给个别书店停止供书,书店也能够从其他地方调换到图书。外因再强大,也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制定协议者本身违反协议,这是对自身行为的不负责任。如何在面对市场压力的情况下坚持自己的经营方式,如何摸索出价格竞争之外的竞争方式,在考验着书业从业人员的素质。经营者只有在保证利润的情况下谈竞争,才是切实可行的。不计成本、不计利润地争抢客户,最后只能演变为诈骗,那将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悲剧。

再者,协约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它的可行性。统一规定批发折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给人留下贸易壁垒的印象。由于现在非出版社性质的出版单位大量涌现,个别书店从这类出版单位进的书籍折扣较低,即使50折向外批发也有利可图,并且不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低价倾销 的行为。统一批发价格的协定被人指斥为有垄断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的嫌疑。目前,在国内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优胜劣汰是不可避免的,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许多这样的协议出台。但其意义和可行性、合理性在经济学界尚未有所定论,其执行起来步履维艰也就一望可知。

订立协议的初衷原是为了在良好的市场秩序下书业获得长足的健康发展,这个愿望无疑是良好的。但是在良好的愿望下,到底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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